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县各单位:
《上思县举报损害市容市貌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上思县举报损害市容市貌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工作,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城市管理,有效打击损坏、盗窃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行为,营造良好的“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城市管理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和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举报范围,是指发生在上思县行政建成区内市容市貌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上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举报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三)举报材料应包含图像,视频,录音等明显能看出被举报者在进行市容市貌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办理咨询、奖励事宜。
二、举报方式
上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受上思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接受举报、查实举报情况,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一)电话举报:0770-8510902;上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接到电话举报后,立即调派附近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执法;
(二)来访举报:群众可直接前往上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进行举报。
(三)通过氧都上思公众号进行举报:氧都上思将在公众号增设曝光平台模块,届时群众可自行登录公众号进行举报。
三、奖励标准以及条件
(一)奖励标准
1.举报车辆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2.举报车辆污染路面行为的污染车辆属于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00元、污染车辆属于个人的一次性奖励50元;
3.举报违法占道行为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一次性奖励50元,占道主体为临街店铺经营者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4.举报乱搭乱建、露天烧烤行为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5.举报个人乱贴乱画行为的一次性奖励50元,举报内容为组织他人乱贴乱画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6.举报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或者从建(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的一次性奖励100元,个人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一次性奖励200元,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7.举报损坏绿化及设施行为的一次性奖励50元。
(二)获得奖励的举报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损坏行为;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查证属实;
4.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5.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损坏行为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四、不予奖励情形
(一)举报内容不完整、提供材料不真实、事实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开展调查的;
(二)同一举报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对同一损坏行为重复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举报内容的;
(三)经执法部门核实,留下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资料不实的;
(四)举报内容明显失实或故意诬陷、诽谤他人的;
(五)举报的损坏行为已被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
(六)与履行整治市容市貌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奖励程序
(一)举报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提供详尽的被举报人信息、违法行为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资料,并经执法人员当场查实的,可现场奖励;
(二)举报事项在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的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三)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六、其他事项
(一)有奖举报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密守信的原则。
(二)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个人或组织,行为轻微的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政法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归上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附件:违反市容市貌情形的处罚标准及处罚程序
附件
违反市容市貌情形的处罚标准及处罚程序
一、处罚情形及标准
(一)车辆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行为
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的,根据(《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车辆污染路面行为
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违反规定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三)违法占道行为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根据(《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临街店铺经营者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四)乱搭乱建行为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八条)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露天烧烤行为
禁止露天烧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根据(《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乱贴乱画行为
不得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悬挂小广告或者在户外公共场所摆放、散发小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小广告,根据(《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乱倒垃圾行为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或者从建(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责令立即改正,根据(《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损坏绿化及设施行为
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程序
(一)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对市容市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当场对公民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于100元以上的罚款由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对于虚假举报、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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